邢台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 2014-10-15      发布机构:市体育局      浏览次数:170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邢台市体育局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二○一四年十月

行政执法制度

  

一、为加强体育行政执法,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体育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则。

三、体育行政执法是指市体育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四、体育行政执法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五、市体育局产业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执法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市体育局应及时责成业务科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七、市体育局及所属业务科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局理适当。

八、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做到:

(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三)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仪容整洁,举止文明;

(四)自觉接受监督。

九、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应做到执法制度公开,执法结果公开,接受执法监督。

十、本制度由邢台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监督体育局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非法或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过错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并结合实际,制定《邢台市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体育局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由产业法规科具体负责实施。

一、追究范围与过错行为确认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非法或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属于本《制度》追究范围。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公示的材料,以及不公开依法应公开的信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5、依法应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8、不按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书面凭证的;

9、将行政许可权违法委托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

10、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三)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的;

5、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开具法定部门制发的单据的;

7、应上报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未上报备案的;

8、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交的;

9、对应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0、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11、依法应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

12、实施行政处罚有失公正的。

(四)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下列行为属于行政过错行为:

1、无法定职权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强制的;

2、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擅自使用、丢失、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

(五)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1、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2、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指定服务,或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4、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行为;

5、违反有关规定截留、私分、挪用罚没款、征收款,以及截留、私分、使用、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六)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1、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2、拒绝、拖延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3、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4、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救济、行政补偿、行政给付的;

5、依法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七)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由于行使行政职权违法或不当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二、过错责任的划分

在行政执法当中,被确定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追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应经过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对行政执法人员按下列情形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擅自作出决定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3、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4、承办人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未予以纠正的,按责任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5、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发现而未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按责任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6、审核人未经批准而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7、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经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负责人的命令、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负责人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命令、决定的建议;上级负责人拒不改变,或要求立即执行的,执行后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有上级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命令、决定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2、行政执法人员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仍发生同一性质、同一种类性质执法过错行为的;

3、干扰、阻碍、抗拒对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4、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不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未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六)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2、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3、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四、本制度由邢台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邢台市体育局是邢台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为了贯彻国家有关体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推进以法治体,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和体育市场繁荣、健康、持续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基本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3、《全民健身条例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5、《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6、《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7、《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8、《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9、《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有关体育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和健全体育经营管理制度;

3、统一规划体育经营项目的布局;

4、监督检查体育经营项目和活动,协助有关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5、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才和从业人员。

三.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1、态度热情。对前来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嫌烦,工作人员使用文明用语,禁止 "吃、拿、卡、要" 的不廉洁行为发生。

2、工作认真。对单位和个人申办经营项目等有关事宜,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全的,待材料补齐后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解释,说明原因,让申办者理解和满意。 

3、方便群众。廉洁、高效地办理各种申办事项,明示办事程序及所需的手续、证件。

四.行政执法办事期限:

1、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规定所需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者申办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于不同意的,必须说明理由。

2、体育行政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3、体育行政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同时,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受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者,视为放弃听证权。 

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亦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登记、呈阅、交办、催办、自办、反馈、结案等工作。

 五.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或个人申办经营项目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办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办理的;

2、未按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期限办理有关手续及有关证件的;

3、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错办错发证件的; 

4、违反本委廉政建设规定的。

六.行政执法监督、举报: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监督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319-5900156

七、本制度由邢台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一、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局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的,或者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本局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三、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高效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本局领导担任听证主持人,并可视情况指派本局一至二名具有听证资格(从事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工作,听证设书记员一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申请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五、听证主持人具有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结;

(三)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四)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执法的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听证意见。

六、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

七、听证主持人应当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享有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陈述申辩权、举证质证权,同时负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实回答主持人提问、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八、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二)调查人员提出事实、证据、依据和理由; 

(三)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向听证参加人等有关人员询问;

(五)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九、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连同笔录一并报本局主要负责人。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案由,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申辩和质证的事项,证据鉴别和事实认定情况。

本局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决定。

十、本制度由邢台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行政执法行为投诉处理制度

一、为确保体育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行为投诉受理范围

1、投诉人人为体育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2、投诉人认为体育行政部门执法部门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

3、投诉人认为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对不符合 "第二条" 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不受理的原因和依据。

四、体育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行为投诉的受理、交办和催办等工作,并对处理予以监督。

五、承办部门要重视投诉案件的办理,并写出办理汇报,交领导审阅批示,认为办理合格的可予以结案。

六、行政执法行为为投诉案件的受理、批办、承办等经手人员,应严格保守有关秘密事项,在办理终结前,未经批准不得向其他人透露。

七、投诉案件一般在30日内办理结束,延长办理时限须经领导批准。

八、对行政执法人员需追究责任的,按体育局行政错案追究制度处理。

九、本制度由邢台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处罚制度

  一、实施体育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体、内容、必须合法;必须符合法定管辖范围和管辖权限,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后(简易程序),必须报所在行政机关备案。

  三、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之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四、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采纳。

  五、对重大体育违法行为或情节复杂应给予较重的体育行政处罚的案件,应经行政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六、实施行政处罚使用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罚没款。

七、实施行政处罚后,应按法律规定将查处材料整理立卷备案,重大处罚报市法制办及体育局产业法制科备案。

八、本制度由邢台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违法赔偿制度

  一、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损害方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方有取得赔偿的权力。

  (一) 违法实施罚款;

  (二)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前提下进行通报批评,给对方造成影响的;

  (三) 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作出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四、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时应递交申请书。

  五、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制度由邢台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一、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体育局产业法制科报送,同时报市法制办备案。

  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7日内上报备案。

  1、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体育行政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在伍仟元以上的;

  2、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的;

  3、体育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构成犯罪的。

三、本制度由邢台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体育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体育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二、体育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体育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四、体育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五、体育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六、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体育行政复议工作,产业法制科为体育行政复议办事机构。

  七、体育行政复议机构或专职复议人员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四)拟订复议决定;

  (五)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席应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体育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九、体育行政复议人员失职、徇私舞弊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制度由邢台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一、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二、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

    三、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体育局产业法规科和市法制办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五、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六、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七、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八、体育局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

    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九、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十、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体育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本制度由邢台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一、为增强体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体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依据《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定适用于局机关的执法人员。

三、局产业法规科负责制定全局执法人员法制培训计划、检查汇总法制培训工作情况、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四、局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课、法制讲座和自学的方式进行。

参加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局产业法规科统一组织的考试。

五、没有参加法制培训或法制考试不合格者应收回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因故没参加法制培训考试的应进行补训、补考。

六、法制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二)体育执法工作程序;

(三)体育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七、法制学习和培训的时间,一年不得少于两天。均应安排在冬、春季节。上级部门临时指定的培训任务除外。

八、局执法机构应按照《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保证执法人员的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

九、本制度由邢台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一、为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执法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四、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指导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确保依法行政。 

    五、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中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六、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二)对重大具体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审理; 

    (三)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执法文书的案卷检查; 

    (四)根据有关人员反映的情况或行政相对人投诉等情况组织专项调查; 

    (五)其他方式。 

    七、执法监督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执法人员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 

    (二)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三)询问相关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其他措施。 

    八、在执法监督中,事前审查规范性文件,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应当提出意见,报局领导。规范性文件已经发布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局领导审查。 

    九、在执法监督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报告,报局领导审议。 

执法监督处理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涉及的执法执法人员; 

    (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四)判定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法律依据、理由; 

    (五)处理建议。 

    十、局领导审议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修改或者废止; 

    (二)执法主体不具有执法资格的,责令停止执法活动; 

    (三)具体执法行为无合法依据或执法不当的,责令予以变更、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行政处理; 

    (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其履行或限期执行; 

    (五)行政执法文书不齐全、不完善的,责令按相关规定补充、完善。 

    十一、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其责任。 

    十二、执法监督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执法人员违犯法律法规活动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四、本制度由邢台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为方便群众监督,增加执法力度,实施依法行政,我局对体育行政执法活动全面实行公开制度向社会和群众公开体育行政执法的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等,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体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行政执法依据。本局实施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

二、公开职责权限。本局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审批、执法区域及范围、具体执法职责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

、公开行政执法程序。本局行政执法科室必须向社会公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

、公开执法人员身份。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请、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公开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布体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七、行政执法公开方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布体育行政执法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