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及职责权限
发布时间: 2014-10-15 发布机构:市体育局 浏览次数:17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邢台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及职责权限 | |||||||
序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执法区域 | 执法范围 | 执法职责 | 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
1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审批 | 《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
全市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 | 法规产业科 |
2 | 行政确认 |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0月9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于11月9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全市 | 自然人(社会体育指导员) | 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发展,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 | 群众体育科 |
3 | 行政确认 | 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体竞字(2009)63号)第五条: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 全市 | 自然人(运动员) | 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 | 竞赛训练科 |
4 | 行政确认 |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1999)153号,1999年11月22日执行)第二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第十条: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全市 | 自然人(裁判员) | 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 | 竞赛训练科 |
5 | 监管服务事项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2000年11月10日)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全市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 法规产业科 |
6 | 监管服务事项 | 体育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全市 | 体育社会团体 | 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 体育总会办公室 |
7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全市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展,保障人民群众健身安全。 | 法规产业科 |
8 | 行政处罚 | 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全市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展,保障人民群众健身安全。 | 法规产业科 |
9 | 行政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按要求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全市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展,保障人民群众健身安全。 | 法规产业科 |
10 | 行政处罚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的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全市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展,保障人民群众健身安全。 | 法规产业科 |
11 | 行政处罚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的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全市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展,保障人民群众健身安全。 | 法规产业科 |
12 | 行政处罚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全市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展,保障人民群众健身安全。 | 法规产业科 |
13 | 行政处罚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全市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展,保障人民群众健身安全。 | 法规产业科 |
14 | 监督管理 |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0月9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于11月9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
全市 | 社会体育指导员 | 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水平,更好服务群众。 | 群众体育科 |
15 | 监督管理 | 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
全市 | 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场所 | 规范体育市场 | 法规产业科 |
16 | 监督管理 | 对本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监督指导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2000年11月10日) 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
全市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规范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开展 | 法规产业科 |
17 | 监督管理 | 对体育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 全市 | 体育社会团体 | 规范体育社会团体活动开展 | 体育总会办公室 |
18 | 监督管理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
全市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 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情况,更好管理公共体育设施。 | 办公室 |
19 | 监督管理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2000年11月10日) 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
全市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规范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开展 | 法规产业科 |
20 | 监督管理 | 体育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 全市 | 体育社会团体 | 规范体育社会团体活动开展 | 体育总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