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具体执法职责和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发布时间: 2014-11-05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57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邢台市环境保护局

具体执法职责和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一、 主要执法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管理办法和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国家、省环境保护地方性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市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 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
   (三) 负责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办、核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五)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涉及环境保护的有关政策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国家及省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七)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 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 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志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二、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一)政策法规科

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地方性管理办法。

1贯彻执行环保政策法规,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地方性、区域性环境保护文件。

2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3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4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应诉工作。

5组织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的调查研究。

6组织实施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工作。

7指导和监督全市环保系统依法行政,负责环境保护普法工作

(二)科技与对外合作科(简称科技科)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标准、上市企业核查、清洁生产审核及工业企业对标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1)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科技、标准、环保产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组织编制并实施邢台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

3)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示范工程、推广与奖励工作,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型环境问题风险评估。

4)组织编制并实施科研与攻关年度项目计划,拟定科技项目经费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环保厅牵头的国家和省科技重大专项的联络和组织管理工作。

5)审核全市申报的环保科研项目,组织或委托有关技术支持单位,监督检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组织科研项目验收。

6)推动全市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ISO14000认证)。

7)组织管理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许可工作。

8)协助省环保厅开展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保核查。

9)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和工业企业对标工作。

10)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绿色消费和政府绿色采购等相关工作。

11)指导环境科学学会和环保产业协会工作。

12)承担全市环保系统对外合作交流和外事工作。

(三)污染防治科(简称污防科)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体、大气、城区土地、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

2)组织拟定我市的有关水体、大气、城区土地、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办法并监督实施。

3)拟定全市饮用水源地、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地表水、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4)组织实施全市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

5)负责实施限期治理环境管理制度。

6)建立并组织实施区域、流域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和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7)组织开展全市环境形势综合分析。

9)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审核和监督管理。

10)参与涉及重金属企业、危险废物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11) 负责国家、省和市资金支持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初审工作。

12) 负责有关国际环境公约的履约工作。

(四)环境监测与应急科(简称监测科)

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发布全市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信息,拟定全市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1)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和发布全市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信息,拟定全市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建设并组织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

4) 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5)负责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

6)负责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7) 指导全市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监测机构和人员监测资格申报工作。

8)归口联系市环境监测站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科(简称生态科)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有关管理办法。

2)组织拟订本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指导生态市、县建设规划的落实。

3)组织监督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4)组织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国家、省和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初审意见。

5)监督检查全市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生态旅游发展工作,参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地质公园等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

6)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状况评估,负责市级自然保护区状况评估。

7)指导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8)参与协调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9)指导和监督矿山开发、矿区复垦、生态环境破坏恢复整治、荒漠化沙化防治和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10) 组织协调全市秸秆禁烧工作。

11) 组织开展小城镇环境规划的编制和创建国家级、省级优美城镇、生态村工作,参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12)负责国家、省和市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初审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简称总量科)

负责落实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中长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年度安排计划。建立和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

2)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负责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分解分配、减排数据上报审核及全市各县(市、区)减排结果公布。

3)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

4)督促和检查重点污染减排工程建设进度和运行情况,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对策和建议。

5)制定并实施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6)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帐和基础档案的管理。

7)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8)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

9)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10)负责筛选全市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及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确定市控重点污染源。

11)负责国家、省和市资金支持的重点减排项目的初审工作。

12)归口联系市环境监察支队。

(七)审批服务科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行政许可的规定,履行有关的审批、审核及服务职责。

1)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和批复。

2)负责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或审核工作。

3) 负责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重新审批,以及经过审批后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项目的重新审核许可。

4)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5) 负责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许可。

(八)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科(简称辐射安全科)

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核与辐射的法律、法规、标准。

2)对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调查处理辐射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参与调查处理国家及省负责的特级、重大辐射事故。

4)按规定负责全市Ⅳ、Ⅴ类放射性同位素和Ⅲ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应用项目的环保审批和验收,以及应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5)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6)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国际公约的市内履行。

(九)环境执法监管科(简称监管科)

1)负责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 制度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市有关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2)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 "三同时" 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

3)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的建设项目提出处理意见。

4)调查处理建设项目验收前引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5)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6)统计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基本数据。

(十)环境监察支队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受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按规定进行处理。
   2负责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与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4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邢台市环境保护局桥西分局

1在市环保局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桥西区政府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2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与执法监督工作,加强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与综合协调能力。

3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4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 "三同时" 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5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十二)邢台市环境保护局桥东分局

1在市环保局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桥东区政府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2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与执法监督工作,加强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与综合协调能力。
  3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4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 "三同时" 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5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十三)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

1在市环保局的直接领导下,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2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与执法监督工作,加强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与综合协调能力。

3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4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 "三同时" 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5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