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 2018-06-22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157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行政复议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涉案其他法律依据。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复议主体资格符合要求;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请求明确、主要事实存在、理由充分;
   (四)属于复议申请范围、不超过60日申请期限;
   (五)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六)未经诉讼。
三、办理程序
 申请→登记→受理→送被申请人→审查→决定→送达决定。
四、其他说明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以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处工作人员当场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
   (二)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四)行政复议的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听取复议参加人的意见。
   (五)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他人隐私的材料除外,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在查阅单上签名。
   (六)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七)在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经审查受理案件有问题或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案件终止审理。
   (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与案件一并处理。符合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