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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1-06 发布机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浏览次数:9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为提高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一般应是注册的执业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单位可以聘请一名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多名组成法律顾问团或顾问组,设首席法律顾问。
第二条 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凡以单位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重要文件,事先要经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单位分管领导才予以审阅签发;凡涉及单位重大的项目、机构改革政策等,单位领导班子都应专门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三条 法律顾问有权利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参加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必要时,列席单位有关会议,获得履行单位顾问职责所必备的政策、文件资料以及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义务是对单位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依据,对单位起草或拟作出的行政行为,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参与处理单位涉法民事、经济、行政及其它纠纷;代理单位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单位参与重大商务洽谈,审查重大经济合同;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协助单位开展法制教育,解答法律咨询;向单位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单位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服务;应当保守聘用单位的秘密;办理单位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按照单位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做好单位内部监督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第六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审核、参与制定单位重要规章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