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随机抽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发布时间: 2020-06-12      发布机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浏览次数:81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类型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
跨部门联合
"双随机" 抽查
备注



1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检查 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设区市、县级人防主管部门 中央9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四十七条;《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建设单位是否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是否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备案;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防护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是否向审批局或人防主管移交有关资料;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是否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是否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是否存在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偷窃、故意损毁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等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设施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审批手续;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是否按规定补建或者缴纳拆除补偿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 对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的检查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维护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设区市、县(市、区)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对终端设备维护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在人民防空通信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性作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