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1-06-25      发布机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502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主题分类:其他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是否子项行政主体承办机构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
1972行政处罚对违规进行退役安置的处罚邢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科违反安置条例规定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条款号:第五章第五十条
2.《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条款号:第三十条
1.受理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或不依法落实退役士兵待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有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3行政确认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义务兵身份认定邢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科申请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的退役义务兵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条款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2.《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条款号: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 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依据文号:参务〔2013〕360号;条款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材料。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审核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的入伍、户籍、结婚证件等档案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身份认定的决定。对于没有通过身份认定的,告知所属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送达责任:上报材料齐全的,在审批表上盖章,并将有关材料送达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监督责任:对于通过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将有关材料返还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从事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义务兵身份认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义务兵身份认定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4行政确认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邢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科退伍军人1.《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民〔2012〕91号;条款号:全文;
2.《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09〕166号;条款号:全文
1.受理责任: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卷宗。
2.审查责任:审核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意见,河北省退役军人总医院的意见以及申请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伍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等证件复印件、申请人服役档案中患慢性病记载和服役期间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对符合评定条件的,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组卷上报并录入系统。
3.决定责任:收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组卷后,作出认定意见。
4.送达责任:将有关材料送达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5.监督责任: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通过的,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为申请人发放待遇。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呈报的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5行政确认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审核邢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科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烈士褒扬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8月1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评定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条件;依规受理或不受理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审核,确有必要的需进行实地考察。
3.报批责任:认为符合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报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4.送达责任:批准之后,将有关材料返还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监督责任: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保护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呈报的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