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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
发布时间: 2022-09-05 发布机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35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主题分类:其他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 和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或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 退役军 人事务 局 | 移交安 置科 |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
对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 退役军 人事务 局 | 相关退役军人业务科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八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