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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
发布时间: 2022-06-01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6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单位名称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事项类别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
邢 台 市 民 政 局 | 1 | 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 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含)以上 民政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书面检查和 现场检查 |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否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否 | ||||||
2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墓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含)以上 民政部门 |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公墓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炒买炒卖等违规经营现象;是否存在违规预售现象;是否违反公墓建设标准;是否违规建有家族墓穴;是否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内容。 | 否 | ||
3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 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及消防、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