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2023年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6-02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33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2023年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

“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的通知

 

信都区、襄都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开展好2023年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按照省、市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要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定于2023年6月5日起至12月31日对在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的3家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双随机检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安排。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本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将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现场检查。请你区高度重视检查工作,通知属地被抽查金融组织做好迎检准备,具体检查时间以市局下达的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为准。检查时,被检查的金融组织法人代表、有关高管要到达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达现场的,公司法人代表要签署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同时,你区有关负责人要陪同检查,搞好协调服务,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检查纪律。


检查期间,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各项纪律要求,不得参加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得接受财务和礼品,以及参加影响检查工作的其他活动。  

三、督办问题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分类下达执法检查文书,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请你区做好问题整改的督办、协调、反馈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接联系,提前做好工作沟通。

 

附件:1.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2.《2023年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3.2023年随机抽取检查的金融组织名单

 

 

联系人:郝东杰、宋姗;电话:3288793。

 

 

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日


附件1

 

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检通字[    ]第   

 

                          

根据《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机关决定派检查组自        日开始,对你单位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请你单位           在场配合检查,并提供             

                                                        

                                                        

请你单位做好准备,并给予配合。

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附件2

 

 

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典当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

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

类型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1

准入类检查

典当行设立机构许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六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典当行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2

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典当行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等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

经营业务类检查

典当行证照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

4

经营业务类检查

典当行资金运用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检查资金来源情况,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检查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

经营业务类检查

典当行业务合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检查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检查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检查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6

经营业务类检查

信息数据报送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典当行是否每月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系统报送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年度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是否安装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使用该系统实现机打当票、续当凭证。

7

经营业务类检查

退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十七)、(十八);《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典当行是否存在超过规定时限不开展业务问题。新设典当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情况。

8

一般合规性检查

地方金融组织一般合规性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检查典当行是否合理确定经营的金融产品;是否建立资产流动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金融风险防范制度;是否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是否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

9

对典当行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检查

典当行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已责令典当行暂停相关业务的,对典当行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当可能引发或者典当行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已责令典当行暂停相关业务的,检查典当行是否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

 

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融资租赁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

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

类型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1

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融资租赁企业各项变更事项备案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河北省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六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事项是否事先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2

经营业务类检查

融资租赁企业禁止性业务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河北省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一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检查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存在:(1)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2)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3)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融资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5)虚假出资、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标的为租赁物,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6)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7)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8)向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的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9)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10)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

经营业务类检查

融资租赁企业业务风险控制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河北省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检查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是否超过净资产总额的8倍;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是否低于总资产的60%;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是否超过净资产的20%;是否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是否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30%;是否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是否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30%;是否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是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

4

经营业务类检查

融资租赁企业信息数据报送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河北省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第二十一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检查融资租赁企业是否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河北金融云融资租赁数据直报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按照银保监会规定报送季度、年度报表、年度报告。

5

一般合规性检查

地方金融组织一般合规性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检查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合理确定经营的金融产品;是否建立资产流动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金融风险防范制度;是否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是否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

6

对融资租赁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检查

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已责令融资租赁公司暂停相关业务的,对融资租赁公司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当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已责令融资租赁公司暂停相关业务的,检查融资租赁公司是否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


 

附件3

 

2023年随机抽取检查的金融组织名单

 

序号

县(市、区)

金融组织类型

公司名称

1

襄都县

典当行

邢台中利典当有限公司

2

信都区

典当行

河北银达典当有限公司

3

信都区

融资租赁公司

东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