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融资担保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6-09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62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邢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融资担保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

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

类型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1

地方金融组织准入类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许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2

地方金融组织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是否经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检查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变更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等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

地方金融组织一般合规性检查

地方金融组织一般合规性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合理确定经营的金融产品;是否建立资产流动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金融风险防范制度;是否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是否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

4

对地方金融组织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已责令融资担保公司暂停相关业务的,对融资担保公司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当融资担保公司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已责令融资担保公司暂停相关业务的,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

5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业务类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风险控制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15倍;检查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是否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是否超过15%;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条件是否优于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按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6

融资担保公司资金运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检查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是否低于资产总额的60%;检查融资担保公司I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是否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I级资产是否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是否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7

融资担保公司禁止性业务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三)受托投资。

8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信息报送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检查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是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融资担保公司跨区域开展业务的,是否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