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防动员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 2023-08-31 发布机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浏览次数:6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冀国动办字〔2023〕5号
河北省国防动员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序号 | 主项名称 | 具体情形 | 行使层级 | 省级业务指导部门 | 法定审批时限 | 法定办理时限 | 承诺受理时限 | 承诺审批时限 | 办理条件 | 办件类型 | 核验内容 | 行政许可类型 |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1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 20 | 35 | 1 | 2 |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三)9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修建。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承诺件 | 身份核验,材料核验 | 条件型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 2.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合格书; 3.建设单位提交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及相应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评估和专家论证材料(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 4.设计单位出具的单体建筑统计表(含层数、基础埋深、总建筑面积、首层建筑面积等); 5.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6.行政许可申请书; 7.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纸质版或电子版。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2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 20 | 35 | 1 | 2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拆除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且抗力为五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抗力为四级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疏散主干道工程,应当经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筑面积不足三百平方米且抗力为五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抗力不足五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疏散支干道工程,应当报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 2.基本情况登记表; 3.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4.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地下管线、建筑物基础与该人防工程关系图(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提供); 5.行政许可申请书; 6.人防工程改造方案、施工图及审查报告(人防工程改造项目提供); 7.设计单位出具的经专家论证地下管线、建筑项目对该人防工程影响报告及处理方案(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提供); 8.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3 |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 |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 | 市级、县级 | 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 20 | 35 | 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因拆迁、改造建筑物,确实需要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畅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规划、建设、发改等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2.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方案; 3.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位置平面图; 4.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行政许可申请表; 5.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接收单位资料(迁移); 6.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移交)登记表。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4 |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市级、县级 | 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 20 | 35 | 1 | 2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不得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因特殊需要在上述范围内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应当商得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措施,保证人民防空工程不受损害。 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改造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不得降低原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密闭性能。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 2.基本情况登记表; 3.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4.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地下管线、建筑物基础与该人防工程关系图(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提供); 5.行政许可申请书; 6.人防工程改造方案、施工图及审查报告(人防工程改造项目提供); 7.设计单位出具的经专家论证地下管线、建筑项目对该人防工程影响报告及处理方案(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提供); 8.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
河北省国防动员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梯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执法机关 |
1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应建未建面积不到5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河北省人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轻微 | 1.有特殊情况未同时修建,但保证在情况消除后及时修建的; 2.积极配合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应建未建面积不到300平方米,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及时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1.应建未建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到400平方米的; 2.应建未建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不到500平方米的; 3.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600平方米的; 4.应建未建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不到700平方米的; 5.应建未建面积在700平方米以上不到800平方米的; 6.应建未建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可以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 1.应建未建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到400平方米的,处2.5万元罚款; 2.应建未建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不到500平方米的,处3万元罚款; 3.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600平方米的,处3.5万元罚款; 4.应建未建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不到700平方米的,处4万元罚款; 5.应建未建面积在700平方米以上不到800平方米的,处4.5万元罚款; 6.应建未建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1.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到2000平方米的; 2.应建未建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到3000平方米的; 3.应建未建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不到4000平方米的; 4.应建未建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不到5000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可以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 1.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到2000平方米的,处5.5万元罚款; 2.应建未建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到3000平方米的,处6万元罚款; 3.应建未建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不到4000平方米的,处6.5万元罚款; 4.应建未建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不到5000平方米的,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1.应建未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不到6000平方米的; 2.应建未建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不到7000平方米的; 3.应建未建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 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8万元至10万元罚款。 1.应建未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不到6000平方米的,处8万元罚款; 2.应建未建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不到7000平方米的,处9万元罚款; 3.应建未建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 ||||
2 | 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河北省人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轻微 | 1.临战封堵的出入口,已埋设了角钢框等钢构件,但封堵构件未预制到位的;2.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战时出入口的位置及尺寸,但未降低战时防护使用效能的。 3.及时改正的;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责令限期改正,免于处罚。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1.临战封堵的出入口,未埋设角钢框等钢构件,且封堵构件也未预制到位的;2.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战时出入口的位置及尺寸,工程战时防护使用效能有降低的;3.未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标准规范组织验收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1.仅安装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的钢门框,未安装门扇的;2.结构构件中,施工钢筋用量低于设计钢筋用量的95%,但高于90%的;3.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战时出入口的位置及尺寸,工程战时防护使用效能有较大降低的;4.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等管线,未采取防护措施,穿越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密闭墙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1.未安装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的钢门框及门扇的;2.结构构件中,施工钢筋用量低于设计钢筋用量90%的;3.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战时出入口的位置及尺寸,人民防空工程战时防护使用效能丧失的;4.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等管线,未采取防护措施,穿越人民防空工程顶板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 ||||
3 | 对建设单位不依法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修建。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河北省人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轻微 | 1.经教育,愿改正违法行为,有书面保证;2.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3.及时补办审批手续;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按规定标准补建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于处罚。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经教育,不能很好配合工作,尚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限期按规定标准补建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并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经教育,不配合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 责令限期按规定标准补建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并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经教育,拒绝配合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按规定标准补建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并处三万元罚款。 | ||||
4 |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需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1.《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需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必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河北省人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轻微 | 1.经教育,愿改正违法行为,有书面保证;2.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3.及时改正;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责令限期改正,免于处罚。 |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经教育,不能很好配合工作,尚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三千元罚款。 | ||||
较重 | 经教育,不配合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六千元罚款。 | ||||
严重 | 经教育,拒绝配合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 ||||
5 |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处罚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防空地下室使用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空气过滤吸收器等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其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防化设备应当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教育,愿改正违法行为,有书面保证。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经教育,不能很好配合工作,尚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企业和建设单位处三千元罚款。 | ||||
较重 | 经教育,不配合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企业和建设单位处六千元罚款。 | ||||
严重 | 经教育,拒绝配合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企业和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 ||||
6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五)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3.河北省人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轻微 | 1.经教育,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小于300平方米的; 3.及时腾清退还人民防空工程的; 4.未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免于处罚 |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1.影响工程安全的,造成后果较轻的; 2.影响工程使用效能,造成后果较轻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1.影响工程安全,并造成后果较重的; 2.影响工程使用效能,并造成后果较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1.影响工程安全,并造成后果严重的; 2.影响工程使用效能,并造成后果严重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 ||||
7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河北省人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轻微 | 1.经教育,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2.在市域、县域行政范围内,一年内初次违法的; 3.违法行为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危害轻微,且未降低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 | 免于处罚 |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1.影响工程安全的,造成后果较轻的; 2.影响工程使用效能的,造成后果较轻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1.影响工程安全,并造成后果较重的; 2.影响工程使用效能,并造成后果较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1.影响工程安全,并造成后果严重的; 2.影响工程使用效能,并造成后果严重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 ||||
8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 3.河北省人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轻微 | 1.经教育,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2.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补建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有关费用的;3.未影响国家和民用设施的使用,对地上和地下建筑未造成施工居住等安全隐患的。 | 免于处罚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但未影响国家设施和民用设施的使用,对地上和地下建筑未造成施工、居住等安全隐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 ||||
较重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并严重影响国家设施和民用设施的使用,对地上和地下建筑造成了施工、居住等安全隐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 ||||
9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六)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3.河北省人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轻微 | 1.经教育,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未影响工程安全使用和效能; 2.在市域、县域行政范围内,一年内初次违法的; 3.违法行为未堵塞人防工程通道、孔口,未对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造成损坏,对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管理造成轻微影响和妨碍的。 | 免于处罚 |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1.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未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的; 2.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气未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的; 3.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倾倒废弃物未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1.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毒气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较轻的; 2.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毒水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轻的; 3.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倾倒有毒废弃物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较轻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1.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毒气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 2.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毒水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 3.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倾倒有毒废弃物影响人身健康和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 ||||
10 | 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处罚 | 1.《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一)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 2.河北省人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轻微 | 1.经教育,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未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效能的; 2.在市域、县域行政范围内一年内初次违法的。 | 免于处罚 |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擅自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后,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较轻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擅自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后,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较重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后,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严重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 ||||
11 | 对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处罚 | 1.《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二)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 2.河北省人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轻微 | 1.经教育,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未影响工程安全使用和效能的; 2.在市域、县域行政范围内一年内初次违法的。 | 免于处罚 |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影响了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较轻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影响了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较重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影响了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严重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 ||||
12 | 对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处罚 | 1.《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四)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 2.河北省人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轻微 | 1.经教育,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未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效能的; 2.在市域、县域行政范围内一年内初次违法的。 | 免于处罚 |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影响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较轻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影响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较重的。 | 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影响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 ||||
13 | 对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 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处罚 | 1.《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 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2.河北省人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轻微 | 1.经教育,能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书面保证,限期改正,未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效能的; 2.在市域、县域行政范围内一年内初次违法的。 | 免于处罚 | 市级、县级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较轻的。 | 对个人并处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罚款。 | ||||
较重 | 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较重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至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影响了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严重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 | ||||
14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轻微 | 经教育,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时间在三十秒以内的;2.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三十秒以内的;3.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未造成设备损坏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时间在三十秒至六十秒的;2.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三十秒至六十秒的;2.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设备未完全损坏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时间在六十秒以上的;2.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六十秒以上的;3.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造成设备损失严重,无法恢复原状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 ||||
15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轻微 | 经教育,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较轻 | 经教育,不能很好配合工作,尚未造成后果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经教育,不配合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视为情节较重。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经教育,拒绝配合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以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
河北省国防动员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序号 | 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事项范围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检查权限 | 是否联合检查 |
1 | 对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监督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1.进入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现场实施现场检查; 2.向有关单位了解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 现场检查 | 每2年1次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2 |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指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机关,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广播电视、桥梁、水库、仓库、电站, 城市重要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重点防护目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要求,制定有效的防空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1.到城市或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2.向有关单位了解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 现场检查 | 每2年1次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3 | 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的监督 |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防部门负责自建的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维护,指导、监督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对终端设备进行维护,定期检测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的开通情况。 | 1.到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2.向有关单位了解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 现场检查 | 每年1次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4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十一条: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作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3.《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质量管理,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实施监督 | 1.到人民防空工程现场实施现场检查; 2.向有关单位了解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 现场检查 | 每年2次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