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国防动员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 2024-08-08      发布机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浏览次数:92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邢台市国防动员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第一责任层级
1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三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应建未建面积不到5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3对建设单位不依法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修建。
2.《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23年9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4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行为的行政处罚《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23年9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使用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空气过滤吸收器等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其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防化设备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5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五)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6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7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8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六)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9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行为的行政处罚《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二)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10对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二)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11对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四)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12对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 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 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13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14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邢台市国防动员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第一责任层级
1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行政检查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检查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6号)第六条第三项:(三)工作质量
  1.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2.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设计单位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4.设计文件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5.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原始记录与计算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6.施工图审查质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要求,是否存在错审、漏审问题;
  7.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8.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和审查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3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检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4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对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广播电视、桥梁、水库、仓库、电站,城市重要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重要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要求,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5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的行政检查《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防部门负责自建的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维护,指导、监督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对终端设备进行维护,定期检测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的开通情况。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6对人民防空教育的行政检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教育。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7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十一条: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安装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作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3.《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质量管理,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实施监督。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8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行政检查《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
    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验)。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9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检查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监理工程项目有无委托监理合同;是否存在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认;是否存在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是否存在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为;是否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是否编制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和施工合同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资料管理等工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乙、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