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环境保护局邢台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2-25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12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专项经费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根据邢台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联合制定的《邢台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7-2010年)》(市财工〔2007〕8号)和《关于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邢市财工〔2010〕22号)要求,现将组织申报2014年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支持范围
2014年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2012年以来建成并交付使用、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具有完整财务竣工决算
资料的环境保护项目和前期手续齐全、已经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条件的环保项目。具体包括:
(一)区域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
优先支持列入 "十二五" 各类环保规划内的污染减排项目和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不予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项目;
2、属于新改扩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 "三同时" 项目或属于 "三同时" 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3、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项目、单纯扩大产品生产能力的技改项目或者以生产线改造为主的项目;
4、与污染防治无关的绿化、清淤、环卫等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5、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项目的汇总打捆项目;
6、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已给予支持的项目。
三、项目要求
1、项目减排效果明显,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投资合理;
2、依托的原有项目环保手续齐全,项目承担单位(如为排污单位)近三年无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恶意偷排偷放
和财政违法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
目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奖补标准
按不超过环保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奖励。
五、申报要求
1、按照《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筛选,择优申报。各县(市、区)负责通知和指导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汇总表、基本信息表、绩效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可研报告及批复、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竣工验收报告及批复、认定减排量的支持性文件、财务决算报告、项目材料真实性证明、初步审查论证意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排污许可证、排污费缴纳证明、无环保和财政违法行为证明等)。
申报材料要求编制规范,内容真实、齐全,相关表格格式不得自行修改;所有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印刷清楚,重要材料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印记。申报材料依顺序胶装整齐,附目录及页码,书脊标注项目名称和建设单位。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及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由县(市、
区)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负责,出具相关证明。并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出具论证意见。
对违反规定申报、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将取消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
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务必于2014年12月26日前联合行文,报请当地政府主管领导签批同意后,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各一份。项目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一次报送齐全,之后不得追加或修改,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市环保局规划财务科 聂文峰
联系电话:0319-2058571
电子邮箱:xthbjck @163.com
联系人:市财政局企业科 刘文芬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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