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环境保护局邢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2-25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160     字体:[  ]

体裁分类:专项经费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各市管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污染防治,切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印发的《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邢台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邢台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邢台市环境保护局   邢台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3
 
 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3
                   (共印30份)


附件:
 
邢台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污染防治,切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印发的《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环保专项资金" ),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 "一城五星" 范围内污染防治项目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排污费收入。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按照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示范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推进区域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各类环保规划内的污染治理项目和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支持重点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它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县(市、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示范推广项目。
(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和运营项目以及其他环境能力建设项目。
(五)国家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明确要求市级财政配套的项目。
(六)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环保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拨款方式支持,一般不超过环保项目总投资的20%。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拟订环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持额度。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并于每年第三季度联合下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及项目申报通知。通过购买服务,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项目评审。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财政局要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审查合格后联合出具申报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推荐文件,报请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签批同意后上报。
市直属单位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驻市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申报环保项目,须报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财政局按程序审核批准后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审计结论,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金额意见,并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按程序审批后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规范资金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不得擅自变更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应当依法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财政部门,承担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监管主体责任。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和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验。
第十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