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的依据、标准和程序
发布时间: 2013-09-05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14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9号。
二、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1、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2、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若前3项污染当量中有SO2,则废气排污费征收额=1.2×SO2当量数+0.6×第2、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3、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4、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表1 污染因素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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