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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
发布时间: 2008-04-11 发布机构: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22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冀价行费〔1999〕26号文 1、在县城及以下地区开发利用地下水从事生产经营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30元/m3。2、直接从河流、洼淀、水库提取地表水从事生产经营的,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为0.20元/m3。 邢价行费〔2000〕181号文 1、邢台市市区集中开采地下水用于生活的,水资源费征收按0.10元/m3执行,取用地表水用于生活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0.06元/m3执行; 2、邢台市市区工矿企业自备井从事生产经营的,水资源费标准按0.50元/m3执行; 3、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工矿企业、国营农场等单位自备井用于生活的,水资源标准按0.10元/m3执行; 4、县城集中开采地下水用于生活的,水资源费标准按0.07元/m3执行,取用地表水的用于生活的按0.04元/m3执行; 5、开采利用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按0.50元/m3执行; 6、矿井疏干排水用于农田灌溉的,暂免征水资源费;不进行利用或无利用价值的,水资源费标准按0.04元/m3执行;7、机关、团体、部队、工矿企业、学校和国营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用水。暂执行《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其中地表水水资源费按0.01-0.02元/m3,地下水按0.03-0.04元/m3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