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非税收入项目清单

发布时间: 2022-04-30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249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非税收入项目清单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方式减免依据
1耕地开垦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的方式征收减免依据:财税【2014】77号文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耕地开垦费。
2土地复垦费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因挖损、塌陷、压占等 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因挖损、塌陷、压占等 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的方式征收减免依据:财税【2014】77号文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复垦费。
3土地闲置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以下的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248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的方式征收减免依据:财税【2014】77号文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闲置费   。          按照财税【2021】8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代征。
4罚没收入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150号令、《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11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背土地管理法的单位和个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单位和个人违背土地管理法的单位和个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单位和个人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的方式征收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市中心城区和环市中心城区十个乡镇、街道(皇寺镇、会宁镇、南大郭镇、南石门镇、羊范镇、李村镇、张宽街道、晏家屯镇、留村街道、沙河城镇),住宅  非住宅  120元/平方米;                                                                2.其他规定按文执行。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
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邢台市财政局 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邢台市财政局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邢财非税[2021]12号,转发冀财非税[2021]19号),《邢台市财政局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邢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区域范围的批复>的通知》(邢财非税[2022]7号,转发冀财非税【2022】7号文);《邢台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邢财非税[2022]6号);
凡在我市城市(市区、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凡在我市城市(市区、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的方式征收减免依据:一、按邢财非税[2022]6号文附件2:(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三)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二、《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邢台市财政局 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五、冀财税[2015]34号对小微企业降低50%征收; 六、国发〔2007〕24号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七、《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对用于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按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邢台市财政局、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邢市财非税[2020]11号)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的方式征收
7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款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003年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就地缴入税务部门按照财综【2021】19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代征。
8矿业权占用费国务院240号令(1998年2月12日),第1-3个勘查年度,100元/年.平方公里;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国务院241号令(1998年2月12日),采矿权使用费标准:1000元/年.平方公里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务院240号令、国务院241号令、《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按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就地缴入税务部门按照财综【2021】19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代征。
9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务院240号令;国务院241号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17]29号);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8〕62号)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按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就地缴入税务部门按照财综【2021】19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代征。
10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财税[2014]7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矿补费费率降为零;冀财税[2016]68号自2016年7月1日起实行矿产资源费改税政策,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自2016年7月1日起实行矿产资源费改税政策,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自2016年7月1日起实行矿产资源费改税政策,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1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勘查登记费:按每小、大证50元、100元计收。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地矿部、财政部地发[1987]289号文、财综【2012】97号(注2013、2014年两年免征)、《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探矿权人探矿权人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12采矿登记费采矿登记费:按换证、小、中、大证年检100元、200元、300元、500元计收。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地矿部、财政部地发[1987]289号文、财综【2012】97号(注2013、2014年两年免征)、《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采矿权人采矿权人自2015年1月2日起暂停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业务办理地址: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08室(邢台市信都区泉北西大街769号);邢台市审批局一层(邢台市信都区泉北西大街2868号)
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探矿权占用费、采矿权占用费、矿业权出让收益由税务部门代征
其余缴费业务办理地址: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08室(邢台市信都区泉北西大街769号)










缴费业务办理流程:

1、业务科室开具缴费通知书或决定书(注明通知书或决定书文号);2、根据缴款通知书或决定书通过非税系统录入《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生成电子缴款通知单和电子票据告知单;3、缴款人可通过3种缴费方式进行缴费:①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一扫”功能扫电子缴款通知单二维码,核对信息无误后按提示进行缴款;②通过对公转账;③去银行柜面现金支付;
4、缴款人缴款成功后,在非税系统中查询所开具的电子票“银行收款”中显示“已收款”的即为缴费成功;缴款人手机会接收到短信提示,可根据所需按短信提示登录网址自行下载打印票据。













监督举报电话:0319-2229101、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