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林业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3-09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13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部门 | 项目序号 | 收费项目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计量单位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13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冀财综[2010]69号,冀价行费[2016]231号,冀发改公价[2020]892号 | 《河北省发改委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0]892号)1900元/亩 | 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理站(所) |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 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银行转账等渠道缴费。 | 财综[2010]29号文件中规定:在草原范围内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 元/亩 |
河北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标准 | 收费主体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计量单位 | |
11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16]2号,冀财税[2016]25号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森林植被恢复费原则上由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属单位的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银行转账等渠道缴费。 | 冀财税[2016]25号文件中规定: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 元/平方米 | |
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部门 | 项目序号 | 收费项目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计量单位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28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冀财综[2010]69号,冀价行费[2016]231号,冀发改公价[2020]892号 | 《河北省发改委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0]892号)1900元/亩 | 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理站(所) |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 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银行转账等渠道缴费。 | 财综[2010]29号文件中规定:在草原范围内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 元/亩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http://hbdrc.hebei.gov.cn/web/web/jggl_xzsyxsf/2c94738472ff70860173138f43362239.htm
财综[2010]29号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www.caidao8.com/library/view/003002318025.htm
监督或举报电话:222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