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邢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04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2-05-09      发布机构: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139     字体:[  ]

体裁分类: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陈连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落实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销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对“再生资源”的税法范畴有了明确定义,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条件进行了重大调整,对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认真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文件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文件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财务核算情况,自行选择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解决了企业税负高问题。且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项目,可以取得收购再生资源的增值税发票,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落到实处,推动再生资源利用行业形成规范有序的回收链条,不断实现高质量发展。截至目前,我市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均认真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文件,督促纳税人及时取得发票、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为符合增值税简易计税纳税人及时进行系统归类,未发现没有切实执行40号公告的情况。

  二、关于启用行业收购发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相关规定,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向收购方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相关企业向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收购非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资的,相关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有关回收企业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回收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三、关于以自制凭证列支成本、费用问题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关于汇总开具发票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五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不得制定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对于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暂无相关规定。

  欢迎更多关注税务机关工作,我局将及时对企业合理诉求进行收集汇总,共同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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