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邢台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6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2-05-09      发布机构: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125     字体:[  ]

体裁分类: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张春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我市产业工人素质的意见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及《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2018年以前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按照《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第三条第(八)款规定,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税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全面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一方面,通过纳税人学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会、邢台税务公众号、税收大数据应用平台等形式,持续宣传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税前扣除政策,让纳税人应知尽知;另一方面,加强与重点大中型企业“一对一”沟通,积极引导企业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努力提升一线职工的岗位操作能力和创新水平。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与发改委、科技局,特别是市总工会等部门的联系沟通,进一步落实好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和科技创新投入,激发企业人才建设活力,为不断提升我市产业工人素质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供更有力的税收支持。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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