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邢台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60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3-06-12      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73     字体:[  ]

体裁分类: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是否同意公开:

                                          办理结果:A

邢卫提案字〔2023〕62号

 

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政协邢台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次会议第609号提案的答复

 

赵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和保障群众就诊过程知情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告知是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医务人员应按相应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地履行告知义务,使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对医务人员提供的诊疗方案做出取舍的决定。

一是履行告知义务。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医方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要求对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尤其是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要实施告知义务。完善术前谈话环节,告知医师要以患者能够理解的方式,告知所有患者他们享有的权利,如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如何获得医疗情况和治疗计划,如何参与治疗决策及就其家属参与的程度,拒绝或终止治疗的权利和责任。对于风险性较高的治疗方案,院方还应告知患方受理投诉、纠纷和对医疗的不同意见以及患者参与这些过程的权利,充分保障患者就诊知情权。

二是规范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包括病情、诊断、治疗情况;医师拟定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证、禁忌证、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他情况;预期的治疗效果;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法;拒绝手术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医院管理部门应将医疗告知行为纳入质量管理,尤其对书面告知、需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诊疗项目进行梳理,设立审批制度,保障医患双方的权利。

三是强化培训。医疗机构时常教育医务人员要以患者能够理解的方式,告知所有患者他们享有的权利,自觉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并通过培训让每一位医务人员都深刻认识到,不履行告知就有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规范医疗告知行为,体现了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尊重,同时也提供了医疗行为合法性的法律根据。

下一步,我委将坚持以群众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持续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改善工作作风,切实改善群众就医感受,提升看病就医满意度。

感谢我市卫生健康工作支持,以上答复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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