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司法局对政协邢台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第1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3-06-15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3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对政协邢台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第11号提案的答复
民盟邢台市委员会:
首先,感谢贵会对于我市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贵会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基本情况
去年,我们按照省司法厅工作部署,强力推进,高质量完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做到了“一集中、两同步、三到位、四统一”。“一集中”即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人员统一集中办公;“两同步”即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时间采取市、县同步方式进行;“三到位”即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职能调整到位、编制划转到位、案件交接到位;“四统一”,即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案件采取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统一送达。我市的复议体制改革工作在全省排名第三。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案件办理模式”的建议
一是强化人员保障。全市复议体制改革后,市司法局复议应诉处室由原来的2个处7个人,增加到4个处15人;全市18个县(市、区)司法局配备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要求、业务能力强的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我市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由办案部门提出承办意见,逐级呈递市政府分管市长签批同意。三是我局建立了防止司法干预“三个规定”常态化机制,不断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人员过问案件及不正当接触交往等问题。
三、关于“行政复议办案人员任免程序化”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未对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任免程序加以特殊的规定。目前,我市行政复议办案人员任免程序与一般公务员相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下一步,我局将认真研究谋划,不断加强学习省内外地市先进经验做法,持续推动我市行政复议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四、关于“进一步明确案件办理容错机制”的建议
为充分保护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妥善把握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宽容其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2021年,我市印发了《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工作的通知》(邢政办字〔2021〕8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况可予以容错免责,即:1.在贯彻落实上级指示中创新工作,但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者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导致案件败诉的; 2.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符合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但因敢于担当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一定失误导致案件败诉的; 3.在化解矛盾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风险较大的工作中,主动作为、积极担当,但因出现一定失误导致案件败诉的;4.败诉的行政行为事先经过容错风险报备或者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可予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2021年以来,我市未发生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因过错被追责或纳入容错范畴的情形,真正意义上实现了鼓励各级干部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的新局面。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立足工作实际,不断强化工作举措,持续推动我市行政复议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依法、公正、高效、规范办理。
邢台市司法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