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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邢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05-20 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3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赵京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汽车客运站改变经营现状的建议”收悉,结合市行政审批局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各类别客运班线经营者自有客车应当符合相应客车数量最低要求,我局无权擅自提高或降低准入门槛。同时,我局大力支持有关客运企业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进行客运站综合开发利用。
最后,由衷感谢您对交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我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