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医疗保障局对邢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04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11-11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58     字体:[  ]

体裁分类: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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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C

邢医保建议字〔2025〕1号

 

邢台市医疗保障局

对邢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次会议第042代表建议的答复

 

刘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欠缴政策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1.允许补缴后追溯医保待遇;2.设立医保欠缴缓冲期;3.加强医保政策宣传和引导。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促进职工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印发《邢台市医疗保障局 邢台市财政局 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邢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邢医保规[2025]1号)文件。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临时雇佣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及其员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应尽权利和义务。设置待遇等待期并非为了限制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当前,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加重,对我市医保基金也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如果允许补缴后追溯医保待遇,势必会造成医保参保率极速下降,无病不参,有病再参的问题将成为常态化,将会严重影响医保基金安全。

2025年为了保障全省医保参保率,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省医保局联合省税务、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卫健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河北省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措施第二条规定建立居民医保断保待遇等待期政策。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计算;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缴费参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

政策宣传方面:邢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基本医保全民参保工作,建立了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市医保、税务、公安等部门协调联动,建立了常住人口参保数据库和参保计划库。各级医保服务窗口深化“网办”“快办”行动,建立起“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机制。强化宣传,细化举措,营造全民参保工作浓厚氛围。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多维度、全方位宣传医保参保政策,让老百姓充分了解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保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理念,营造出依法参保、积极参保的良好氛围。

 

 

 

邢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5519       

 

领导签发:李文波

联系人及电话:赵芳芳  0319-2626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