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医疗保障局对邢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第27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6-08-11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119     字体:[  ]

体裁分类: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邢台市医疗保障局

对邢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次会议第279代表建议的答复

 

赵慧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压力日益显现。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积极性,2024年省医保局联合八部门出台了《河北省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医保发2024〕7号)。

一、关于多措并举提升参保人员积极性

根据省级文件规定,建立居民医保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提高大病保险待遇。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目前,我市执行国家、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根据国家、省局要求定期做好目录维护更新工作。

二、关于适当调整医保缴费方式                

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每年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调整一次,一般在当年的8月份左右明确下一年度的筹资标准,我市目前执行的是财政补助不低于700元/人/年、个人缴费不低于400元/人/年,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标准首次未增加,但财政补助仍增加30元。近年来,我市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最低标准进行筹资。为保障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我市严格落实国家、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对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孤儿等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分类资助,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因病返贫致贫底线。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对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资助。我们将会同市财政部门落实国家、省要求,切实做好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拨付、待遇享受等各项工作,持续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保障和经办服务。

三、关于存在断缴医保情况

针对存在断缴医保情况的居民,冀医保发〔2024〕7号文件明确了居民医保参保约束机制: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计算;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更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

同时,该文件明确指出,2025年起,全省执行统一的激励约束政策,各地不得再出台相关政策。    

 

邢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