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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审计局档案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 2014-12-31 发布机构: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13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邢台市审计局档案保密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的档案属于国家秘密,应由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和接触档案的人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
第三条 档案在立卷归档、整理保管鉴定销毁、提供利用等各个环节中都应注意保密。
第四条 档案应在专门库房或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五条 利用档案时,不得随意抄录复印。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抄录复印后,应将复制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第六条 销毁失去保管价值的档案,应造具清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到指定地点销毁,并有两人监销,不得卖给非指定的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第七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档案内容。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携带秘密档案、资料外出工作。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和保管状况。
第八条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秘密档案、资料。
第九条 未经机关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在报刊、书籍、声相制品和广播、电视、电影中公布档案资料。
第十条 定期检查档案情况,发现泄密或可能泄密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