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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审计局审计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 2014-12-31 发布机构: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16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邢台市审计局审计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和处理审计工作进行中遇到的重大事项,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或遇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可能给该审计项目带来较大审计风险的问题和事项。
第三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局机关报告:
(一)发现违法违纪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规定,可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渎职罪等,需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或者依法不构成犯罪,可能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
(二)审计组收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可能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
(三)发现上述规定外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能涉及副科级 (含副科级)以上干部或相当于副科级(含副科级) 以上单位领导的;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违纪问题,可能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或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审计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审计组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或遇到重大事项时,必须将有关情况当日上传至OA审计管理系统 "重要情况" 栏目,当日不上报者,视为隐瞒。
第五条 对于已经初步核实的重大事项向局领导报告应形成书面材料,必要时经局领导批复后再行办理。
第六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一般由审计人员报审计组长,审计组长报所在业务科长,由业务科长报告主管局领导,同时将书面报告交法规科备案,再由主管局领导及时报告局长。特殊情况下,审计人员、审计组长可直接向主管局领导或局长报告。
第七条 报告重大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对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审计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无故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按照《河北省审计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审计组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