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气象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3-19      发布机构:市气象局      浏览次数:118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邢台市气象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推进机关标准化建设,切实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河北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冀气办发〔2016〕40号)的通知,结合我市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邢台市气象局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邢台市气象局政务公开是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相关工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邢台市气象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拟定分管领域政务公开清单,具体负责本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纪检监察室组负责全市气象部门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决策公开。对重大决策实行预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决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前应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第七条  执行公开。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的成效和后续举措,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公开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

第八条  管理公开。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量裁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和救济途径。公开行业监管信息,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公开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第九条  服务公开。公开气象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发布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列明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事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时限等要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公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结情况信息。动态公开气象基本公共服务白皮书,公开企事业单位办事指南。

第十条  结果公开。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推进重点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的公开。公开工作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

第十一条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公开气象部门预决算和 "三公" 经费。公开招标采购信息。公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业务建设项目、科技项目的基本信息和批准、实施情况。公开气象部门人事任免、公务员招录、人事招聘、评优评先等信息。公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突发事件应对情况。加大对规范性文件主动公开力度,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开的方式

(一)通过邢台市气象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公开;

(二)通过邢台市气象局门户网站公开;

(三)通过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专栏方式公开;

(四)通过会议方式公开;

(五)其他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公开的程序。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要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依法依规审查后予以公开,文件公开需经市气象局保密委会审查同意,其他信息由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审查后公开,重要信息由分管局领导审查后公开。

第十四条  资料归档。各单位应及时将公开的相关材料(含保密审查情况)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以便于上级组织和职工的查阅和监督。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邢台市气象局政务公开工作由市局党组统一领导。各县(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加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门户网站建设,切实发挥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整合网站信息资源,加强内容和技术保障。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平台作用,扩大信息传播,加强不同平台和渠道发布信息的衔接协调,确保公开内容准确、一致。

第十七条  积极搭建政民互动平台,切实发挥门户网站 "监督留言"  "局长信箱" 等栏目作用,进一步拓宽政民互动渠道,通过政务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的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建立公众留言及问题受理、分办、办理、审核及回复流程,增进公众对气象工作的认同和支持。一经公开的内容应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对涉及气象领域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

第十九条  市气象局要制定政务公开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加强对气象部门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的能力。

第二十条  加强政务公开监督,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