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3-20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357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成立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定期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党组副书记、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为副组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业务培训、协调督促、迎接检查等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局机关各科室及事业单位分别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务公开工作联络人,负责提供本科室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相关内容。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按照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的要求,秉持 "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 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 公开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政务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政务相关科室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与保密审查制度。政务公开与保密审查按照 "谁产生、谁审查" 的原则,由信息产生科室或事业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填写《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二章 公开范围及方式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及分工:

(一)年度工作计划、办事指南、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工、领导访谈、专题报道、工作动态等;

责任科室:办公室

(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地方性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决定、工作动态等;

责任科室:办公室(法制)

(三)机构设置、部门职能、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人事信息、工作动态等;

责任科室:人事科、办公室

(四)财政预算、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工作动态等;

责任科室:财务科

(五)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工作动态等;

责任科室:办公室及各相关业务科室

(六)自然资源变更调查工作动态等;

责任科室: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政策、登记流程、办理时限、相关业务申请应提交材料、工作动态等

责任科室: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八)土地划拨和协议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进行公示)、工作动态等;

责任科室:自然资源权益和开发利用科

(九)经审定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直管区内镇(乡、村)规划、工作动态等;

责任科室:国土空间规划科

(十)土地征收审批结果、工作动态等;

责任科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十一)土地征收信息,重点公开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信息、工作动态等;

责任科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耕地保护科

(十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及发证情况,《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发证情况,建设工程方案(含市政类)审批及变更情况,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及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情况、工作动态等;

责任科室:办公室(政务审批)、建设用地规划科、建设工程规划科(公建)、市政工程规划科、行政执法协调科(规划监察)、规划稽查支队

(十三)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成果、采矿权(探矿权)审批、矿业权出让转让注销公告、矿业权出让信息、结果、工作动态等;

责任科室:地质矿产科

(十四)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工作动态等;

责任科室:办公室、地质矿产科

(十五)测绘资质信息、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名单及结果、工作动态等;

责任科室:地理信息科

(十六)土地招拍挂出让结果、工作动态等;

责任科室:土地储备中心

(十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依据、范围及监督、投诉途径、工作动态等;

责任科室:国土执法监察支队、规划稽查支队、办公室(法制)

(十八)信访接待制度、办公地址、联系电话、邮箱、工作动态等;

责任科室:办公室(信访)

(十九)本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九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和决策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影响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危及执法人员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政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可依申请公开。除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有直接关系的相关政务信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动申请要求向社会进行公开,又不涉及不予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有关科室应当及时依申请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重大决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正式决策前,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确定其性质后,再予以保密或者公开。

第十四条 公开的政务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按程序予以更新,保证发布的政务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外网、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邢台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日常工作动态)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根据政务信息内容和需要,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法规汇编或者其他正式出版物;

(三)新闻发布会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四)机关办公地点提供的便民措施,如政务公开栏、电子屏幕、办事指南、资料索取和查阅点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如微信公众号、宣传手册、办事指南、办事大厅、听证会等。

第三章 职责分工及程序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科室负责本科室政务信息的具体公开事宜,按规定填写《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并经主管局领导审定后,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按要求公开,信息档案中心配合做好网上技术支持工作。

(二)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除外)由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人员按要求发布。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具体承办科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除外)联系办公室进行更新。

(三)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人员负责市政府下发的政务公开文件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依申请信息公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局机关向其提供政务信息的,可以通过申请书、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及方式等;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时间。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但应同时出具申请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二)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名称或者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依申请公开由办公室负责,其他涉及科室(分局)负责提供有关材料,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登记等方面的信息按行政审批时限要求予以答复。

(四)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者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一)应当依法公开,未按时提供公开内容的;

  (二)公开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政务公开信息的;

(四)擅自泄露涉密内容,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转办的政务信息回复不按时办结、不主动整改信息公开问题的。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有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行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政府网站内容保障、运行维护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