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体育局政务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3-20      发布机构:市体育局      浏览次数:79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邢 台 市 体 育 局
政务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邢台市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本单位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局面证明。
    第六条 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本单位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本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拨打本单位监督电话:0319 3270870 ,也可以向该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