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体育局行政管理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3-20 发布机构:市体育局 浏览次数:9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体育行政管理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体育行政管理政务信息,监督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各级领导部门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全市体育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全市体育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以及机关内部公开相关信息,并自觉接受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政务公开按照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规则第十三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各级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处、科室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局机关和直属各事业单位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六条 下列体育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单位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分工以及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权限等;
(二)体育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四)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五)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六)本单位的服务承诺和监督渠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市体育局应当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将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其内容包括政务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基本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寻途径等。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咨询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以及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
(一)电子政务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发放征求意见函、问卷调查等;
(四)政务公开服务热线;
(五)在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公开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下列信息应在单位内部公开:
(一)单位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二)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重点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项目预算、决算及专项资金使用,房屋建设、维修及有关基建项目的计划、预算、决算、支付等情况;
(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四)其他需要在单位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在单位内部公开信息的渠道:
(一)单位全体人员会议、局务会等;
(二)文件、信息简报、机关公告板、公开栏;
(三)其它适当渠道。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体育政务信息和向机关内部公开信息的归口管理和审核把关。
机关各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形式提出初步意见,各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本单位领导审定。文件形式以外的重要政府信息需要公开的,由各单位提出公开范围、形式,经办公室审核,并报本单位领导审定后提供发布;一般政务信息由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公开范围、形式,经局机关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发布。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通过适当渠道发布。
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凡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办理,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不宜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机关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局纪检监察部门对于群众投诉举报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原则。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实施政务公开制度、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规定,该公开的内容未公开,公开的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未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未按规定方式、程序、时限和范围进行公开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或以政务公开名义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在政务公开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
(六)违反规定向公开权利人收费的;
(七)对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的;
(八)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问题。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涉及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被告知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核。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作出裁决。
对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有权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基层体育行政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应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2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