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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水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3-20 发布机构: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7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第一条 为确保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水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水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导局系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局内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职责内政府信息的汇总、审查、公开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水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按照《条例》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水利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扶贫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十)安全生产、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需经主管领导保密审查同意后进行公开发布,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通过邢台市水务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合法载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后,应及时向邢台市图书馆、邢台市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