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3-20      发布机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98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负责组织、协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发布的信息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分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事先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信息涉及包括我局两个以上科室的,其中任何一个科室在公开该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