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4-10      发布机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134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机关主管领导、各科室负责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职责内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既保守国家秘密,又确保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主管领导负责分管科室(单位)政府信息的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由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制定信息,并填写《邢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保密申请审核表》,列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报有关负责人审查。

(二)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先报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查,再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查,特别重大的信息需报主要领导进行审查。在制作公文过程中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即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查。

(三)公开。经过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信息由局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未经审核、保密审查及备案登记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报市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该政府信息发布科室(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时予以答复,达到对方满意。

第九条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