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4-10 发布机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87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公开,是指邢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直属单位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信息,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公告公示栏以及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关公示的行为。本制度适用于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全体人员。
第二条 邢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邢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驻局纪检组负责对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政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为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将公开的信息报本科室(单位)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审核并签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审计监察室负责监督,违者将依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四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各单位按照目录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和分工,或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和决定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
第五条 公开时限制度。应公开政务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以适当形式公开。网上公开的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保留,其余退役军人事务动态信息的网上留存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政务信息公开机构或其指引的有关机构查阅相关信息。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我局及直属单位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申请,必须有其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及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现场提交、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局提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邮件、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 本局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公开权利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公开权利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才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开权利人。
第十条 年度报告制度。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每年按要求公布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培训制度
(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对系统内从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培训,如果有新的政策出台,在第一时间进行培训;
(二)不参加培训或出现责任追究的,将纳入工作人员年终考核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