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3-25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146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和技术性工作,并对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各单位按照目录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和分工,或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和决定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市民政局领导信息、主要职责(包括科室职责)、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财政预决算、社会公益事业、人事任免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由本局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本局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公开权利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公开权利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才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开权利人。
第八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以草案形式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