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3-25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203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 "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 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 "秘密" 、 "机密" 、 "绝密" 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 "内部文件(资料)" 和 "注意保存" (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第五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
(一)提出。由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制定信息,列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报有关负责人审查。
(二)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先报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查,再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查,特别重大的信息需报主要领导进行审查。在制作公文过程中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即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查。
(三)公开。经过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信息由局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未经审核、保密审查及备案登记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该政府信息发布科室(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时予以答复,达到对方满意。
第九条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