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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3-26 发布机构: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11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邢台市国资委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 "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 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 "秘密" 、 "机密" 、 "绝密" 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委分管信息产生科室的领导审查批准;
(四)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
(五)委主要领导审查并给出是否予以公开的结论。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提出 "公开" 、 "免于公开" 、 "需报审" 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委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