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3-05      发布机构:市民宗局      浏览次数:160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民族、宗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市民宗局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系统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市民宗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市民宗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1、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邢台市民宗局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2、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3、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市民宗局对外发布。
      4、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机关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民宗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