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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3-27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10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一)办理本局的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务信息的审查;
(五)本局规定的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本局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制度予以公开。
第五条 本局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邢台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