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3-26 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9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19年5月15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二、公开的范围
第二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四条 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三 、主动公开
第七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八条 应当依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办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医疗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及时向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二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自己名义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五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年12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