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4-29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19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系统政务公开水平,增强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局党组统一领导,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科室、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谁制作、谁公开" 的原则,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 "五公开" 和医疗保障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各科室、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和分工;(办公室)
(二)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信息;(规划财务和法规科、各有关单位)
(三)市委、市政府工作以及市委深改委重点工作的责任分解(办公室)、执行和落实情况(各有关单位),办理完成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复文信息;(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四)医疗保障工作重要会议召开情况,年初工作要点、年终工作总结;(办公室)
(五)以医疗保障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性文件,以及制定前征求意见、制发后政策解读材料;(各有关文件制定单位)
(六)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包括办理依据、条件、程序、办理结果、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各政务服务单位)
(七)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文件、各类清单、服务指南和流程图,包括执法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决定(结果)等信息;(规划财务和法规科、基金监督科)
(八)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规划财务和法规科);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办公室);
(九)基金收支、待遇调整、医药耗材带量采购、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打击欺诈骗保、医疗保障扶贫等医疗保障领域重点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各有关单位)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十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除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外;
(三) 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除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当面申请等形式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符合条例依申请公开规定的,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内容的,各科室、单位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 通过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公开;
(二)通过邢台医保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
(三)在服务大厅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或借助办事窗口印制办事指南、明白卡、宣传资料等形式公开;
(四)履行职责中通过答复各类热线咨询、回复网民留言、座谈征求意见等形式公开;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科室、单位应当及时更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科室、单位应当积极创新政府信息公开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固定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一条 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前,各科室、单位必须依照《保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形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要加强保密性审核和政务公开属性审核。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办公室、规划财务和法规科分别就保密性审核、政务公开属性审核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三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局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各相关科室、单位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收集、审核,经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通过办公室(信息中心)发布,并同步发布到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市政府门户网站主要涉及工作动态、财政预决算信息,分别由办公室、规划财务和法规科按程序维护更新。政府公报主要涉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在公开发布前,将正式规范性文件的纸质版和电子版经规划财务和法规科把关后,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及时送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供政府公报刊登;
(三)在微信公众号、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的,由相关科室、单位提出,经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四)以公开栏、明白卡、座谈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的,由相关科室编写,报主管局长批准实施;
(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科室、单位要明确一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具体负责本科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与办公室、规划财务和法规科的工作衔接。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培训,切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第五章 督查考核
第十五条 各科室、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主动公开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依申请公开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谋划。
第十六条 重点督查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责任明确、学习培训、贯彻执行到位,保密审查、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等机制是否在工作实践中运用执行到位;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是否规范、具体、准确,特别是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要会议召开情况、政策文件发布和解读、依申请公开、办理完成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复文等各类政府信息是否及时主动公开, "放管服" 、财政预决算、行政执法等重点领域信息是否及时主动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多样、实用、有效,能否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不同公开载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参与;
(四)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做到了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阶段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公开,依申请公开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五)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否经常性维护、更新,特别是局门户网站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专题专栏是否按照 "谁主管、谁公开" 、 "谁设立、谁维护" 的原则及时更新(如:动态类一周至少更新1次、通知公告等其他栏目更新不超过6个月),市政府门户网站 "部门动态" 专栏是否达到一周发布不少于两条,网民留言、热线答复等互动回应是否及时有效,微信、微博及移动客户端(APP)等新媒体平台内容更新是否达到一周3次以上,是否发生 "僵尸" 栏目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六)依申请公开办理过程中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是否积极配合、反馈及时、答复规范,是否因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群众合理投诉举报发生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情形、败诉情形、举报查实存在问题情形;
(七)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是否达到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加强与群众沟通、群众基本满意,是否实现了作风明显改善、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督查采取网上巡查、随机抽查、现场查阅、明查暗访等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不定期进行,对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或予以通报。各单位要认真对待、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按季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局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分值权重不低于5%。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三)公开过程中存在推诿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对公开审核把关不严,泄露国家机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