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邢台供电公司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4-30      发布机构:邢台供电公司      浏览次数:196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公司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实现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1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公司在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与群众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原则上都应予以公开。

(一)本公司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情况;

)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和职责范围,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公司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含行政性事业收费项目、收费依据);

)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群众点题要公开的内容,但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公司的下列内部政务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机关内部事务情况(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其他应当公开的内部政务信息。

公司对内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经局领导审核批准。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除需要征集公众意见以外的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待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再行决定。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八条 依据本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务信息;

(二)设立固定的政务信息公开栏;

(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九条 依据本规定实行政务信息内部公开的,可以在固定的政务信息公开栏上公开或者采用其他适当方式进行。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条 公司政务信息公开监督领导小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公司的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公司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行风评议、民意测评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或上级作出的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上级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