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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4-23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9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机关职能,向申请人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本机关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第三条本机关通过发放、网上下载等方式向申请人提供《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
具体申请方式有两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本机关,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本机关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第四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五条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六条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本机关做好《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的登记、编号、备案等工作。
第八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无偿提供。本机关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