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6-02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10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局党组统一领导,成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华少瑞同志担任,负责统筹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科室、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谁制作、谁公开" 的原则,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 "五公开" 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各科室、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单位简介、办理完成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复文、通知公告、年初工作要点、年终工作总结、工青妇信息(办公室)
(二)领导分工、科室职责、局属单位、权责清单、招聘考试和结果信息(人事科)
(三)财政预决算信息(计划财务装备科)
(四)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各项政策法规(法规科)
(五)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工程管理科、各有关单位)
(六)执法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 信息(人事科、法规科、执法监察科)
(七)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信息(直属单位党委)
(八)以局名义制发的文件,以及制定前征求意见、制发后政策解读材料(各有关文件制定单位)
(九)城管动态、城管视窗、媒体聚焦、考核通报、它山之石、理论研究、城管文苑(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文件起草科室、单位作为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三同步" 要求,起草重大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与起草文稿同步进行,并在文件印发后,通过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撰写解读文章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解读工作,传送权威信息。
第九条 除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十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九)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十)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十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十二)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十三)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共公开申请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除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外;
(三)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公开形式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各科室、单位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局网站、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开;
(二)通过 "邢台市城市管家" 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
(三)履行职责中通过答复各类热线咨询、回复网民留言、座谈征求意见等形式公开;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科室、单位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各科室、单位应当积极创新政府信息公开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固定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四条 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前,各科室、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要加强保密性审核和政务公开属性审核。
第十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局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由责任科室、单位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收集、审核,经主要或主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发布。
(二)在微信公众号、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的,由相关科室、单位提出,经办公室审查,报主要或主管负责同志签批同意后实施。
(三)以公开栏、明白卡、座谈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的,由相关科室编写,报主要或主管负责同志签批同意后实施;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科室、单位要明确一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具体负责本科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与局办公室的工作衔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培训,切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十八条 重点督查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责任明确,保密审查、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等是否在工作实践中运用执行到位;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是否规范、具体、准确,规范性文件、重要会议召开情况、政策文件发布和解读、办理完成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复文等各类政府信息是否及时主动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做到了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阶段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公开,依申请公开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否经常性维护、更新,特别是局网站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专题专栏是否按照 "谁主管、谁公开" "谁设立、谁维护" 的原则及时更新(动态类一周至少更新1次、通知公告等其他栏目更新不超过6个月),市政府门户网站 "部门动态" 专栏是否达到一周发布不少于两条,网民留言等互动回应是否及时有效,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内容更新是否达到一周三次以上,是否发生 "僵尸" 栏目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办理过程中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是否积极配合、反馈及时、答复规范,是否因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群众合理投诉举报发生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情形、败诉情形、举报查实存在问题情形;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督查定期、不定期进行,对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或予以通报。各科室、单位要认真对待、及时研究、限时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三)公开过程中存在推诿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对公开审核把关不严,泄露国家机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