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 2024-10-17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37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邢台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公安机关工作的公正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邢台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遵循 "公正、公平、便民" 和 "谁制作、谁保存,谁审查、谁负责" 的原则,予以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公安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公安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或获取信息的单位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邢台市公安局成立由常务副局长为组长,有关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政治部、法制支队和局属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邢台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 "局政务公开办" )。
市局办公室是市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推进市局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局属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局政务公开办" 负责统筹推进市局本级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宣传、法制等部门主动公开市局本级政府信息;
(二)按时向市政府公开办报送政务公开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三)受理和转办向市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及时修订市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五)编制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协助市局相关部门及保密办,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对市局相关部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落实政务公开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
局属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政办室)承担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或内勤为联络员。具体职责是:
(一)围绕工作职能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准确界定本部门所制作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并按规定时限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承办向市局提出涉及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后续工作;
(三)对拟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负责涉及本部门的咨询服务、政策解读等工作。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八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局属各单位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政府集中采购或重大项目批准及工作进展等信息;
(四)负责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及其承办部门、审批程序、办理指南、办理时限及办理结果;
(五)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通知、通告等可公开信息;
(六)可公开的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阶段性社会治安状况,业务工作动态及便民利民措施;
(七)需要公布的重大突发事(案)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和发生、处置等情况,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侦破、查处情况,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八)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督察条例,信访、督察部门举报电话、联络方式等;
(九)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不予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警务工作秘密的;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市局保密委员会主管市局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市局保密办、政治部和局属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市局政治部宣传处负责协调实施新闻动态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市局保密办负责协调实施除新闻以外的其他公文、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章 公开方式及分工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关于主动公开,市局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及时向政治部宣传处报送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政治部宣传处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市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法制支队统筹协调推进市局本级执法公开工作。市局办公室在公文办理、会议程序办理中严格落实有关公开要求。
关于依申请公开, "局政务公开办" 收到依申请公开事项后,转办相关部门具体承办。承办部门提出答复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核。涉及确定密级事项的,先由市局保密办审核;涉及法律、政策问题的,先由法制支队审核。 "局政务公开办" 综合答复和审核意见,统一对外答复。
第十二条 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法制支队、 "局政务公开办" 会同具体承办部门办理。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三条 对因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交由驻局纪检监察机构予以责任追究。 "局政务公开办" 对市局本级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警务保障处将政务公开工作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公开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 "局政务公开办" 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