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数字指示秤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7-23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4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数字指示秤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计量院、省计量中心: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制造、销售、修理、使用和检定数字指示秤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字指示秤计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5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字指示秤计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制造、销售、修理、使用和检定数字指示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及《数字指示秤》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制造、销售、修理、检定和使用数字指示秤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制造、销售数字指示秤,应当保证其出厂检定合格。在秤体明显易见的位置应有“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的字样。秤体可改变计量性能和量值的部位应有铅封,保证在不破坏铅封情况下不能调整,铅封应具有唯一特征和不能重复使用特性。秤体上应有出厂铭牌,铭牌信息至少包括厂名,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

第四条  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具有作弊功能的以及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数字指示秤。

第五条  修理数字指示秤,不得更改秤的原出厂计量性能和计量单位,应保证修理后量值准确可靠。修理后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合格且实施铅封,方可使用。

第六条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主办者,应按《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和承担法律主体责任。主办者应在经营场所明显易见的位置设置满足消费者使用的“公平秤”,并保证其准确可靠。有条件的可统一配备贸易结算用数字指示秤,并保证其符合法定要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主办者应对社会做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第七条  经营者使用数字指示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应依法计量检定。经营者应按《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履行和承担法律责任。购买、使用的数字指示秤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和超过检定周期以及无检定标志和检定铅封的秤。进行交易时,使用数字指示秤要放置平稳,且容易被消费者认读,明示操作过程和商品量值。鼓励经营者使用可打印称量结果的数字指示秤。

第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对无铅封或铅封信息无法辨识的,均按检定不合格处置。检定合格的,出具检定证书、贴检定合格标志并施加检定机构铅封。检定不合格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

第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制造、销售、修理、使用数字指示秤行为进行监督。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制造、销售、修理、检定、使用单位管理档案。督促、指导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保护制度,正确设立公平秤。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造、销售、修理、使用和检定数字指示秤的,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经调查核实,制造、销售、修理和使用数字指示秤的单位和个人属于计量失信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重点监管和限制措施:

(一)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计量监督检查的频次;

(二)根据计量行为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对经营者采取提醒、约谈、向社会公开曝光等措施;

(三)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进行通报,供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公开招标、政策应用时予以考虑。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