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9-23      发布机构: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88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我中心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中心办公室是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具体承办中心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中心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各科室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各科室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中心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单位简介:包括单位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单位领导:领导简介,领导分工;

(三)机构设置和职能:內设机构及职能(包括联系方式等);

(四)政策法规:相关政策、规定;

(五)非保密统计数据及工作动态;

(六)重点工作;

(七)与工作相关的预案、应急管理;

(八)其他。

第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科室制作该政府信息,中心办公室负责审核后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微信公众号等。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主要公开平台,各科室应及时主动制作相关信息,中心办公室审核后统一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及时公布修改后的政府信息或废止说明。

第十二条 各科室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各科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況。

第十四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对本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中心机关违反本制度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