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历史建筑巡查管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3-11-01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17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加强全市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破坏历史建筑风貌及影响历史建筑房屋安全的违法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城管局、住建局)开展辖区内历史建筑的巡查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城管局、住建局)负责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原则上每月不得不少于两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加大巡查频次:
(一)正在进行修缮施工;
(二)被纳入土地征收范围或周边存在深基坑施工建设项目;
(三)经鉴定为危房,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四)雨季汛情频发季节;
(五)其他影响和危害历史建筑安全风貌的情况。
第五条 各县(市、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城管局、住建局)在日常巡查中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修缮历史建筑的行为;
(二)在历史建筑内部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等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行为;
(三)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等导致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受损的情况;
(四)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外墙材质和色彩、造型和风格等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
(五)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的原始砖瓦装饰、木质门窗等构件的行为;
(六)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的行为;
(七)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新建、扩建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各县(市、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城管局、住建局)应及时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书面告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各县(市、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城管局、住建局)应明确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频次、巡查监管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并报送市城管局。
第八条 市城管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巡查工作的督导,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鼓励各县(市、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城管局、住建局)发动热心于历史建筑保护的志愿者协助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掌握和反馈历史建筑保护和使用情况的有关信息,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各县(市、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城管局、住建局)应做好巡查情况的记录和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巡查工作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在巡查中发现有危害和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及风貌的行为时,各县(市、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城管局、住建局)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执法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转送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各县(市、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城管局、住建局)应将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城管局。
各县(市、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城管局、住建局)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或者投诉有危害和影响建筑安全及风貌的行为时,主管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并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到现场巡查、谎报、瞒报巡查信息,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